上海凌力特殊钢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凌力特殊钢发展有限公司与浙江银嘉新材料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沪0114民初840号之一 原告:上海凌力特殊钢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徐行镇嘉行公路1508号1幢1_2层、2幢。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润天(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润天(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银嘉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江东镇工业园区3幢2108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间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疫情影响,致当事人无法正常到庭,故本案暂无法进行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及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