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沪0114民初840号之一
原告:上海凌力特殊钢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徐行镇嘉行公路1508号1幢1_2层、2幢。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润天(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润天(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银嘉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江东镇工业园区3幢2108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间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疫情影响,致当事人无法正常到庭,故本案暂无法进行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及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