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新3201民初3491号
原告:麦某,男,1985年1月16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洛浦县。
被告:某局集团某工程有限公司某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
法定代表人:宋某,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麦某与被告某局集团某工程有限公司某分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3日立案。原告麦某于202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麦某以双方已经协商解决纠纷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麦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483.97元,由麦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