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四局集团青岛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铁路物资天津有限公司、中铁十四局集团青岛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214财保44号 申请人:中国铁路物资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津塘路2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铁十四局集团青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红岛街道田海路8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中国铁路物资天津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铁十四局集团青岛工程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向济南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铁十四局集团青岛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048200.95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为本案保全提供担保。济南仲裁委员会于2023年5月18日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铁十四局集团青岛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048200.95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申请人已预交。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