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新3201民初367号
原告:***,男,1978年2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西川县。
被告:***,男,1970年9月29日出生,住四川省西充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蜀天(和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十四局集团青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红岛经济区红岛街道田海路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梁山汇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梁山县拳铺镇苗庄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铁十四局集团青岛工程有限公司、梁山汇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22日立案。2024年3月15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37.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