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3民初29353号
原告:徐州市美好家园装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娄立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景利、陈永萍,江苏苏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慈龙图。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州市美好家园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州市美好家园装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王 卿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蒯本清
书 记 员 蒯本清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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