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远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筑心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02民初150号
原告:陕西筑心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王学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世雪,陕西卓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慈龙图,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平,男,1986年5月1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
原告陕西筑心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陕西筑心物资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筑心物资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陕西筑心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4638元,由原告陕西筑心物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新权
二〇二二年三月八日
法官助理张丹丹
书记员王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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