亿阳钢杆(上海)有限公司

某某与亿阳钢杆(上海)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案件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沪01民终1414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0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兴,上海金山区联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亿阳钢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亭***华路189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亿阳钢杆(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阳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6民初107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2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第一项,撤销第二项,改判亿阳公司支付***:1、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5,000元;2、2019年3月至8月止的工资差额12,600元;3、2019年8月26日至2020年3月16日停工留薪期工资30,000元。事实与理由:***在亿阳公司上班期间发生工伤后,岗位变更为清洁工。***打扫完卫生后在休息室里休息,亿阳公司的管理人员认为***不工作,口通知***不要来上班了。接到口头通知后,***未上班,随后,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关系。为此,***打卡进入亿阳公司,当时亿阳公司口头要求***回去等通知,随后以*****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属违法解除,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关于医药费自理的部分并非***的要求,而是亿阳公司负责人要求医院尽力抢救的情况下才产生的费用,《借款单》表明的是这个意思。《借款单》是亿阳公司用电脑打印好后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的,***是为了积极配合亿阳公司办理相关报销手续才签名,故该笔费用应由亿阳公司负担。 被上诉人亿阳公司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要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亿阳公司支付***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5,000元;2、亿阳公司支付***2019年3月至8月止的工资差额12,600元;3、亿阳公司支付***2019年8月26日至2020年3月16日停工留薪期工资30,000元;4、亿阳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8,74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于2018年10月22日入职亿阳公司,担任制造部门操作工,入职当日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自2018年10月22日至2021年10月22日,工资为税后每月2,420元。***在签订劳动合同当日,还签收了《员工手册》,并出具《***》。《员工手册》载明:***每周做五休二,亿阳公司的考勤记录及工资计发周期为上月26日至本月25日;员工**满三天或三次,亿阳公司可解除劳动合同。 2019年4月3日16时多,***工作时受伤。2019年5月20日,上海市金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19年11月21日,金山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鉴定书,认定***因工致残十级。双方确认自受伤之日至2019年10月15日系停工留薪休息期,10月16日起***恢复正常工作,岗位调整为清洁工。2019年12月9日至13日、12月24日至27日、12月30日至31日,***请病假休息。 ***向亿阳公司出具《借款单》,内容为:本人***,身份证:XXXXXXXXXXXXXXXXXX,特向亿阳钢杆(上海)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借支现金50,087元,用于支付本人2019年4月3日至4月15日医疗费,该笔医疗费本人同意由公司办理医保、工伤保险、意外险保险,报销费用直接汇入公司账户;不能报销的自费项目由本人承担。 2019年8月,亿阳公司向社保申请理赔工伤待遇。次月,社保对属于工伤理赔范围的医疗费进行了理赔,社保对于2019年4月3日自费医疗费34,000元不予理赔。 一审再经查,2020年3月12日、13日、16日***未出勤。3月17日亿阳公司邮寄书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给***,内容为“1:***上班期间玩手机,消极怠工,出工不出力,还影响公司其他员工的正常工作;2、***自2020年3月12日至16日三天**,根据员工手册,决定自2020年3月17日起解除劳动合同。”***于2020年3月18日收到解除通知。 亿阳公司未成立公司工会。 2020年4月27日,***申请劳动仲裁,上海市金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5月11日依法受理。***要求亿阳公司支付:1、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5,000元;2、2019年3月26日至2019年8月25日停要留薪期工资差额12,600元;3、2019年8月26日至2020年3月16日停工留薪期工资30,000元;4、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8,740元。上海市金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7月8日作出裁决:1、亿阳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8,740元;2、对***在本案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仲裁裁决书下达后,***对裁决书不服,提起了民事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亿阳公司是否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主张其在公司正常上班期间,没有消极怠工,故亿阳公司这行为构成违法解除。亿阳公司认为,***三天**的行为违反了《员工手册》的规定和相关法律规定,故亿阳公司解除行为具有合法性。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三天**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故亿阳公司解除与***间劳动关系,并无不当,***基于亿阳公司有违法解除行为要求亿阳公司支付赔偿金的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难以支持。 本案争议焦点之二***正常出勤时的工资。***主张每月正常出勤工资为4,580元。亿阳公司认为双方签订合同时约定每月为2,420元,但实际操作中均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结算,同时还由绩效、夜班和超时加班工资、休息日加班工资等组成。亿阳公司所述均有证据相印证,而***之主张无证据佐证,且***又无证据推翻亿阳公司之主张,故认定***正常出勤月薪为本市最低工资。 本案争议焦点之三自费医疗费34,000元应由谁承担。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符合国家和本市的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对于目录之外或标准之外的自负、自费项目未规定由用人单位承担,同时亦无证据显示亿阳公司在医院救治***时允诺该用药,另结合本案***的承诺,故自费医疗费34,000元由***自行承担。根据相关规定,企业支付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故亿阳公司在结算***2019年12月、2020年1月工资时多扣了病假工资,该两月工资应为1,225.75元,但亿阳公司仅发放了199.54元,有差额1,026.21元未结算。综上,亿阳公司已足额结算并支了2019年3月26日至2019年8月25日工资和停工留薪期工资,2019年8月26日至2020年3月16日停工留薪期工资和工资应发15,934.9元,减掉已发放的80元、199.54元,亿阳公司未发放的有15,655.36元。现双方已解除劳动合同,亿阳公司以工资抵扣由***承担的自费医疗费从减少讼累角度并无不当。综上,***要求亿阳公司支付2019年3月至8月止的工资差额12,600元、2019年8月26日至2020年3月16日停工留薪期工资30,000元的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该款项系法律规定对工伤人员离职后就业困难的补偿,虽***系违纪被解除,但其依法享受工伤待遇显然不应因违纪被剥夺。故仲裁会裁决的28,740元,于法不悖,应予照准。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一、亿阳钢杆(上海)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一次伤残就业补助金28,740元;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亿阳钢杆(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审理中,***补充事实称:***自费项目的医药费,系亿阳公司要求尽力抢救而使用,而非***家属要求使用,故应由亿阳公司负担。对此,亿阳公司不予认可。***称其就此节事实,没有证据予以佐证。有鉴于此,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还查明,***称,就2020年3月12日、13日、16日未上班系因亿阳公司的负责人在2020年3月11日前后,口头告知***不要来上班,依据是双方未签字的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书,但是,在双方协商不成,2020年3月10日、11日***又正常打卡的情况下,亿阳公司曾口头通知***不要来上班,***没有证据可以提供。此由本院二审审理笔录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称2020年3月12日、13日、16日未上班系因亿阳公司的负责人在2020年3月11日前后,口头告知***不要来上班,就此,***提供了双方未签字的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书。但是,在双方协商不成,2020年3月10日、11日***又正常打卡的情况下,***称亿阳公司曾口头通知***不要来上班,***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佐证。因此,2020年3月12日、13日、16日***未到岗提供劳动应属**。亿阳公司以***三天**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有事实和规章制度依据,应属合法,不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诉讼请求判令亿阳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不应得到支持。一审法院就***此项诉讼请求所做判决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一审法院在判决驳回***关于工资差额及停工留薪期工资的诉讼请求时,已经详尽地阐明了判决理由,该理由正确,据此所作的判决亦无不当。***上诉认为亿阳公司应支付其该笔款项,未提出新的事实与理由加以佐证,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 审判员  徐 焰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金 晨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