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陕0116民初17402号
原告陕西中海龙家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正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中海龙家具有限公司与被告正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10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中海龙家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17元,原告已预交,经本院核减后,退还原告4592元,由原告承担25元。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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