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西安建工站改项目建设有限公司、正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102财保112号 申请人:正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睿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睿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西安建工站改项目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正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西安建工站改项目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西安解放路支行存款人民币1701778.13元予以冻结。担保人陕西嘉元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为申请人在人民币1701778.13元责任限额内提供担保。担保期限自被保险人向法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之日起生效。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西安建工站改项目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西安解放路支行存款人民币1701778.13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正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