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鄂0192民初6202号
原告:湖北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董永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武汉某某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街道雄庄路APP广场东区裙楼6层01。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总经理。
原告湖北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某某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7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湖北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22日提交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湖北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717元(已减半),由原告湖北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