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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县、山东润璟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1702民初6645号 原告:***,男,1964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郓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敬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润璟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某地。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山东润璟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计3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二〇二三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秦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