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新2901民初7478号
原告:新疆XX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优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阿克苏某某办事处,住所地新疆阿克苏市。
法定代表人:买某某,系办事处主任。
原告新疆XX公司与被告阿克苏某某办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26日立案。原告新疆XX公司于202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新疆XX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XX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00元,由新疆XX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佟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