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众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潍坊众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河北航天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0791民初2064号 申请人:潍坊众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经济发展区马司一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4321795211A。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河北航天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大厦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5089446315N。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潍坊众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北航天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北航天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24640元或查封或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以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北航天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24640元或查封或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保全标的类型限于被申请人的现金、银行存款账户、非上市公司股权、自用房产、土地使用权、机动车辆、机械设备)。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