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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潍坊众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鲁0704执156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12月25日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707221964********,住潍坊市坊子区方案街道办事处庙东郞郡庄村73号。 被执行人:潍坊众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坊子区经济开发区马司一村,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潍坊众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坊劳人仲案字(2022)第20号仲裁裁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潍坊众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款项57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由被执行人负责保管)。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