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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众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鲁0704民初3265号 原告:潍坊众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坊子区经济发展区马司一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存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存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64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潍坊市坊子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国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潍坊众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潍坊众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潍坊众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告无需每月向被告支付供养亲属补助金2781.04元;2.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张某某(***的丈夫)系原告的职工,因工受伤后于2022年11月3日死亡,被告于张某某死亡后到潍坊市坊子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起诉原告,要求原告支付被告丧葬补助金39798元,每月支付被告供养亲属补助金2781.04元,坊子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审理后于2023年3月10日作出坊劳人仲案字(2022)第820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原告支付被告丧葬补助金39798元和每月支付被告供养亲属补助金2781.04元。原告对丧葬补助金没有异议,但对供养亲属补助金不服,认为被告有子女两人,儿子***今年37岁,女儿***今年36岁,子女对父母有赡养义务,被告已从保险公司和原告处获得了170余万元,不符合获得供养亲属补助金的条件。 ***辩称,原告所诉没有法律依据,请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作为申请人向潍坊市坊子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提起对被申请人潍坊众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仲裁申请,请求事项:1、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丧葬补助金39798元;2、依法裁决被申请人自2021年11月4日起每月向申请人***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2781.04元;3、依法裁决被申请人自2021年11月4日每月向申请人***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2085.78元。潍坊市坊子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于2023年3月10日作出坊劳人仲案字〔2022〕第820号仲裁决定书,裁决如下:一、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丧葬补助金39798元。二、自2022年12月起,被申请人每月支付申请人***供养亲属补助金2781.04元。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潍坊众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对仲裁裁决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对于向***、***、***、***支付丧葬补助金39798元没有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关于***的供养亲属补助金,依据《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第三条的规定:“上条规定的人员,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被告***在张某某死亡时已年满55周岁,在张某某生前依靠张某某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故被告***符合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条件,张某某于2022年11月3日死亡,其受伤前月平均工资为6952.60元,原告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被告***的收入情况,因此仲裁裁决原告潍坊众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自2022年12月起每月支付被告***供养亲属抚恤金2781.04元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第二条、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潍坊众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被告***丧葬补助金3979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原告潍坊众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自2022年12月起每月月底前支付被告***供养亲属抚恤金2781.04元,其中2022年12月至本判决生效之日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本判决生效之后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于每月月底前支付; 三、驳回原告潍坊众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潍坊众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