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通锦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通锦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衡水金某某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1121民初1456号 原告:苏州通锦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建林路41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被告:衡水金***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强县工业街北侧。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昊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昊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苏州通锦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衡水金***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苏州通锦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通锦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撤诉减半收取14000元,由原告苏州通锦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崔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