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05民初5238号之一
原告:苏州通锦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金燕路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市罗斯特传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后亭茅洲山工业园全至科技创新园叁号楼5层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苏州通锦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罗斯特传动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6日立案。诉讼中,原告苏州通锦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自愿行使诉讼权利,于法有据,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通锦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6元、减半收取33元,公告费300元,合计333元,由原告苏州通锦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