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492民初2909号
原告:苏州通锦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通林路**。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常州比优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潞城街道富民路**/div>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本院受理原告苏州通锦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比优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亦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通锦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20元,由原告苏州通锦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