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1民初1324号
申请人:苏州通锦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744825101B,住所地苏州市高新建林路41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江***工业机器人自动化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7272356799,住所地江阴市南闸街道观山村东盟工业园区观山路2号。
法定代表人:WANGQUN。
本院在审理苏州通锦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诉江***工业机器人自动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苏州通锦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本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江***工业机器人自动化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苏州通锦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工业机器人自动化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戈 栋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