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粤0604民初49505号
原告:常某,男,汉族,1990年9月4日出生,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广东省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住所申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范某。
原告常某与被告广东省某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2月30日立案。2026年2月4日,原告常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常某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因小额诉讼程序减半收取),由原告常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