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柏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合肥柏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某某厨柜有限公司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民辖终8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合肥柏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紫蓬镇工业聚集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760832336L(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厨柜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大勘工业路大勘村杨门工业区21栋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7665889X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合肥柏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厨柜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3月27日作出的(2019)皖01民初458号驳回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合肥柏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上诉称,按照法律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应当由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即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安徽省所属具有知识产权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本案诉讼标的额为200万元的一般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属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范围。本案被告合肥柏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安徽省肥西县,属于安徽省合肥市辖区,故安徽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合肥柏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