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0203民初1521号
原告:西宁市城中区**管道疏通服务部。
法定代表人:余中丰,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青海豪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西宁市城中区**管道疏通服务部与被告青海豪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日立案。原告西宁市城中区**管道疏通服务部于2023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宁市城中区**管道疏通服务部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行为合法,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西宁市城中区**管道疏通服务部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西宁市城中区**管道疏通服务部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