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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集团有限公司(某公司)与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赣0113民初2361号 原告:某集团有限公司(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曹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邬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某某。 被告: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 法定代表人:罗某。 原告某集团有限公司(某公司)与被告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26日立案。2024年4月3日,原告某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某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90元,减半收取计2395元,由原告某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395元,退回原告某集团有限公司2395元。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