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津0114民初22376号之一
原告:天津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大碱厂镇长屯村。
法定代表人:***。
被告:天津博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开发区福源道与泉旺路交口西北侧俊新中心2号楼11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天津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博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25日立案。原告天津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985元、保全费2077元,由原告天津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裁定依据的具体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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