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富法执字第576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华冶联自动化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七贤岭礼贤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齐齐哈尔北兴特殊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红岸大街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连华冶联自动化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齐齐哈尔北兴特殊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大连华冶联自动化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2日依据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5)富商初字第202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齐齐哈尔北兴特殊钢有限责任公司给付货款人民币205万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齐齐哈尔北兴特殊钢有限责任公司现无履行能力,又无可供执行财产,鉴于上述情况,大连华冶联自动化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5)富商初字第20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宿茂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