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辽0293民初127号
原告:大连华冶联自动化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七贤岭礼贤街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31723489698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助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助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大连海联自动控制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希贤街29号弘泰大厦C座三层3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31687077521N。
法定代表人:***。
原告大连华冶联自动化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海联自动控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8日立案。原告大连华冶联自动化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大连华冶联自动化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3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大连华冶联自动化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