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云0128民初837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
法定代表人:简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御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
法定代表人:吴某,公司总经理。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3月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某甲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某甲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三月十八日
[核对位置]
法官助理***
书记员杨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