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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双策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葛洲坝集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云0128民初837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 法定代表人:简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御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 法定代表人:吴某,公司总经理。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3月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某甲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某甲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三月十八日 [核对位置] 法官助理*** 书记员杨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