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葛洲坝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6)鄂0592执166号
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
法定代表人:孙某,该公司董事长兼经理。
委托代理人:***,天津铭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某乙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
法定代表人:吴某,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与被执行人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葛洲坝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鄂0592民初35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冻结被执行人某乙公司银行存款6949498.51元(利息暂计算至2026年3月30日)或扣留、提取其等价值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其所有的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