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葛洲坝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6)鄂0592执195号
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住所地麻城市。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某乙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
法定代表人:吴某,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与被执行人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葛洲坝人民法院作出的(2026)鄂0592民初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冻结被执行人某乙公司银行存款1807423.19元(迟延履行利息暂计算至2026年4月13日)或扣留、提取其等价值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其所有的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