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葛洲坝集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正创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与中国葛洲坝集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西咸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191民初1896号 原告:陕西正创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沣东新城石化大道西段106号沣东科技产业园8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6MAB0PDHN5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葛洲坝集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西坝建设路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177603472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陕西正创工程检测有限公司起诉被告中国葛洲坝集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9日立案。 被告中国葛洲坝集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事实与理由:2019年5月25日,原被告签订了《试验检测服务合同》,合同第七条合同争议约定“凡因履行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或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均可向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合同系双方协商一致签订,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该争议解决条款对合同双方均具有约束力,该条款已经明确约定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发生争议,应该提交至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本合同约定签订地点为湖北宜昌市葛洲坝城区。故请求人民法院将该案移送至葛洲坝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试验检测费及逾期付款利息所依据的《试验检测服务合同》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地:湖北宜昌市葛洲坝城区,凡因履行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或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均可向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具有约束力,本院没有管辖权,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湖北省葛洲坝人民法院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中国葛洲坝集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葛洲坝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