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葛洲坝集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肖某某与中国某某集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2021民初247号 原告:肖某某,男,1987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安岳县。 被告:中国某某集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湖北省宜昌市。 法定代表人:覃某某。 原告肖某某与被告中国某某集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原告肖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肖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刘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