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中志建设有限公司

东阳市横店加顺钢管租赁服务部、上海越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金华市中志建设有限公司、金华中谷青创园区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727民初1134号之一 原告:东阳市横店加顺钢管租赁服务部,地址:浙江省东阳市横店镇华夏大道548号。 经营者:***。 委托代理人:厉聿,浙江泽大(东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越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华纺路69号3幢Q区377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上海胜***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华市中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白龙桥镇三联社区益塘自然村162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金华中谷青创园区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磐安县***道北街30号1幢101。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科(金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东阳市横店加顺钢管租赁服务部与被告上海越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金华市中志建设有限公司、金华中谷青创园区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东阳市横店加顺钢管租赁服务部于2021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东阳市横店加顺钢管租赁服务部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阳市横店加顺钢管租赁服务部撤回对被告上海越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金华市中志建设有限公司、金华中谷青创园区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676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东阳市横店加顺钢管租赁服务部负担。 审判员    *** 二○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