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303民初7480号
原告:南阳市公益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两相路与人民路交叉口向东300米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3716777xxxx。
法定代表人:**,男,汉族,1974年5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世长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岭,河南世长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实习)
被告:南阳市浩祥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卧龙区***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3589738xxxx。
法定代表人:**,男,汉族,1988年4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系公司经理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宛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南阳市公益热力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阳市浩祥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南阳市公益热力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南阳市公益热力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3日以因申请人自身补充证据之原因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出于自愿,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阳市公益热力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438元(原告南阳市公益热力有限公司已预交438元),由原告南阳市公益热力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