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公益热力有限公司

南阳市公益热力有限公司、南阳市浩祥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303执166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南阳市公益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两相路与人民路交叉口向东300米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37167776679。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0年3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系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南阳市浩祥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卧龙区***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35897383227。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南阳市公益热力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阳市浩祥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1303民初867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南阳市浩祥建材有限公司应偿还南阳市公益热力有限公司43026.86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生效法律文书表述为准]等。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南阳市公益热力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经查,被执行人南阳市浩祥建材有限公司名下无存款、车辆、证券、网络资金等财产信息。 三、通过传统查控,**: 1、2021年8月9日经对申请执行人询问被执行人南阳市浩祥建材有限公司的现居住地,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上述被执行人的现居住地及下落,亦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 2、经南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南阳市浩祥建材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四、经人民法院案件流程管理系统查询: 经查,被执行人南阳市浩祥建材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无关联案件; 五、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六、本院于2021年8月9日告知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律师调查令,调查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及财产线索。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律师调查令的权利、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尚未执行到位的标的额为43026.86元[具体金额以(2020)豫1303民初8674号民事调解书表述为准]等。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旭 审判员 *** 审判员 张 冠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