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321民初656号
原告:永昌县兴旺石料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永昌县新城*****村西河水管处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甘肃建投水利水电有限公司,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桃林路14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永昌县兴旺石料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甘肃建投水利水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6日立案。原告永昌县兴旺石料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永昌县兴旺石料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年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