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甘1026执763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甘肃建投水利水电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北滨河西路1260号。
被执行人:***,男,1988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甘肃省庆城县。身份证号码:62282119********。
甘肃建投水利水电有限公司与***合同纠纷一案,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甘1026民初35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甘肃建投水利水电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内容,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外出下落不明、无法联系,其名下五菱牌甘M9U3**车辆车户已经查封,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了高消费,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甘肃建投水利水电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甘1026执763号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