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甘0321执308号
申请执行人:永昌县成功水利水电钻井有限公司,住所地永昌县城关镇黄家学村六社,
法定代表人:孙天明,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甘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金昌市金川区南京路北段008号。
法定代表人:王**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金昌市水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金昌市金川区昌华里巷6号。
法定代表人:赵生华,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甘肃建投水利水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安宁区桃林路141号(甘肃第五建设集团公司院内)。
申请执行人永昌县成功水利水电钻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建设有限公司、金昌市水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甘肃建投水利水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甘03民终49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2年2月14日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至2022年5月30日,本院依法足额划拨被执行人账户存款。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甘03民终49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杜治国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杜笙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