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783民初7859号之一
原告:河南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0726920347。
住所:长垣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宏瑞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562488167E。
住所:河南省新乡市。
原告河南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宏瑞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11月25日立案。河南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河南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07元,由河南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