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7民辖终29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宏瑞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市蒲西长城大道中段570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1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光山县。
上诉人宏瑞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名誉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2022)豫0783民初547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均位于长垣市,长垣市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本案由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本案宏瑞集团有限公司以***侵害其名誉权为由提起侵权之讼,宏瑞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的河南省长垣市可以认定为侵权结果发生地,原审法院作为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依法具有本案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2022)豫0783民初5475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