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民申973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新乡市易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维多利亚9号楼2621。
法定代表人:李宏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祥义,新乡市牧野区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60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82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延津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宏瑞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县长城大道中段。
法定代表人:赵国林,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新乡市易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宏瑞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瑞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审法院)(2021)豫07民终29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易成公司申请再审称,一、易成公司承包案涉工程的主体工程,土方回填项目工程由宏瑞公司承包施工,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宏瑞公司在土方开挖回填时必须由易成公司施工人员配合。但在本案事故中,宏瑞公司在没有通知易成公司配合的情况下,私自单方指派铲车司机进行盲目施工,将易成公司正在施工的工人无故砸伤。***的损害是由宏瑞公司雇佣的铲车司机所造成,与易成公司没有任何关系,易成公司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应当由宏瑞公司和其所雇佣的铲车司机赵喜曾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二、本案中,易成公司是在没有任何危险隐患存在的情形下才指派***正常进行施工,如果宏瑞公司在回填土方时通知易成公司配合其土方回填施工,那么易成公司也不可能再指派***去施工。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宏瑞公司雇佣的铲车司机赵喜曾无证上岗操作,导致事故的发生,其是本案的直接侵权人,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宏瑞公司雇佣无证人员作业,存在重大过错应当和直接侵权人铲车司机赵喜曾共同承担侵权责任。易成公司无过错,原审判决酌情认定易成公司承担70%的民事赔偿责任,严重侵害了易成公司的合法权益。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请求依法再审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再审案件后,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四条等规定,对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进行审查。本案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在为易成公司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致残,其合法权益应予保护。根据一、二审查明的事实,2020年3月15日,***在涉案项目中地下室外粘贴外墙泡沫板时,宏瑞公司的铲车司机在安全管理人员未在岗的情形下进行土方回填作业,回填土方中水泥柱砸伤正在施工的***。事发项目系宏瑞公司发包给易成公司施工,宏瑞公司负责土石方回填配合,***在为易成公司提供劳务过程中,被宏瑞公司进行土方回填作业倒塌的水泥柱砸伤致残,易成公司、宏瑞公司对***受到的损害应否承担责任及责任比例,应根据双方的合同约定、***受伤的具体经过及原因等予以正确认定。综上,易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指令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审 判 长 吕 强
审 判 员 邹新哲
审 判 员 刘宇飞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杜小草
书 记 员 朱恪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