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瑞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河南易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728民初3297号
原告:***,男,1960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长垣市。
委托代理人:陈伟、李柄泽,河南剑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2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延津县。
被告:河南易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067809272XJ。
法定代表人:冯占玉。
公司住所地:新乡市。
被告:宏瑞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562488167E。
法定代表人:赵国林。
公司住所地:新乡市长垣市长城大道中段。
原告***诉被告***、河南易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宏瑞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河南易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宏瑞集团有限公司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等50000元。2、保留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鉴定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诉权。3、本案全部费用由***、河南易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宏瑞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在宏瑞集团有限公司发包的黄河滩区搬迁二期工程提供劳务,承包人为***及河南易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2020年3月15日下午,***在地下室西处粘贴外墙泡沫板时,被在此处地面上施工的铲车倒下的废弃水泥柱子砸伤。经***了解,将***砸伤的铲车作业时未有安全员的在场指挥,铲车司机不应实施该项作业内容,安全员应在岗而未在岗,进而直接造成***的受伤。被告***、河南易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宏瑞集团有限公司应共同承担责任。***受伤住院后,***仅垫付医疗费5000元便不再支付,其他被告未承担任何责任,现***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应当有明确的被告,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法院受理后,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经审查,宏瑞集团有限公司与新乡市易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合同所涉工程是案涉黄河滩区迁建项目主楼及车库工程,合同一方新乡市易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起诉的河南易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不是同一主体,***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本案受理后,应当驳回***的起诉。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葛丽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孟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