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瑞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新乡市忠福建筑租赁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民申974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82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延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祥义,新乡市牧野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新乡市忠福建筑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牧野区新七街与创业路交叉口东南角。
法定代表人:李具福,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宏瑞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长垣县长城大道中段。
法定代表人:赵国林,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新乡市易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维多利亚9号楼2621。
法定代表人:苏一城,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新乡市忠福建筑租赁有限公司、宏瑞集团有限公司、新乡市易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07民终37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于2022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蒋跃峰
审 判 员 周新峰
审 判 员 尚 可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陈孟飞
书 记 员 杨燚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