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瑞集团有限公司

宏瑞集团有限公司、新乡市易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711民初1100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新乡市忠福建筑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牧野区新七街与创业路交叉口东南角。
法定代表人:李具福,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军民,男,汉族,1968年9月1日生,住河南省,系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宏瑞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长垣县长城大道中段。
法定代表人:赵国林,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波,男,汉族,1974年9月7日生,住河南省长垣县,系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普,河南弘治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新乡市易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牧野区维多利亚9号楼2621。
法定代表人:苏一城,经理。
被申请人:王东生,男,1982年9月24日生,住河南省延津县。
第二、三被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清海,男,汉族,1967年12月21日生,住新乡市,系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新乡市忠福建筑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宏瑞集团有限公司、新乡市易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东生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作出(2021)豫0711民初1100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宏瑞集团有限公司、新乡市易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东生共计60万元或查封其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新乡市忠福建筑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保全人宏瑞集团有限公司、新乡市易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东生共计600000元或查封其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庆俊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高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