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瑞集团有限公司

新乡市忠福建筑租赁有限公司、宏瑞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711民初1100号
申请人:新乡市忠福建筑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牧野区新七街与创业路交叉口东南角。
法定代表人:李具福,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宏瑞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长垣县长城大道中段。
法定代表人:赵国林,经理。
被申请人:新乡市易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牧野区维多利亚9号楼2621。
法定代表人:苏一城,经理。
被申请人:王东生,男,1982年9月24日生,住河南省延津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乡市忠福建筑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宏瑞集团有限公司、新乡市易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东生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上述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60万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以诉讼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宏瑞集团有限公司、新乡市易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东生共计60万元或查封其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案件申请费3520元,由申请人新乡市忠福建筑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庆俊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 高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