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192民初1259号
原告:宏瑞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长垣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河南新天堃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法定代表人:*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宏瑞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瑞集团)与被告河南新天堃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新天堃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4日立案。
原告宏瑞集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服务约定书》或确认其无效;2.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支付的378000元服务费;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18年5月签订了工程咨询服务约定书,合同编号为TK-0180524,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了第一笔费用378000元,被告消极怠工,未能在约定的服务期限内完成服务内容,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原被告双方多次沟通未果,故提起诉讼。
被告河南新天堃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均在郑州市××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本案应由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的住所地为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经一路交叉口亚圣投资大厦816号,属于郑州市××区辖区,而非××航空港经济综合××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位合同履行地。本案中原告为接收货币一方,而原告住所地亦非××航空港经济综合××区。综上,本院无管辖权,被告所提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应移送至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河南新天堃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