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02民初11472号
原告:湖南福华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五一路235号(湘域中央13楼17房)。
法定代表人:黄明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有为,湖南顶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同盛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娄底市娄星区建设街道设鑫苑9号。
法定代表人:彭其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志明,男,198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0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福华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同盛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福华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中湖南福华信息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南福华信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刘超臣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罗嘉睿
书记员丁思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