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湘0811民初489号
原告:张宏权,男,土家族,1987年12月12日出生,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
被告:秦鹏,男,汉族,1965年12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垫江县。
被告:戴建文,男,汉族,1974年4月***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安市。
被告:湖南福华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五一路235号(湘域中央13楼17房)
法定代表人:黄明华,执行董事。
原告张宏权与被告秦鹏、戴建文、湖南福华信息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3日立案。原告张宏权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张宏权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宏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40元,减半收取520元,由张宏权负担。
审判员 左红艳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喻 涛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