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赣0827民初3314号
申请人:吴某,男,1972年8月1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申请人:黎某,男,1967年2月4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申请人:袁某,男,1968年5月28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申请人:娄某,男,1974年7月17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申请人:四川某有限公司旺盛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梅林镇(赣南客家名人公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xxxxxxxxxxxx。
负责人:彭某。
被申请人:四川某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自流井区(危改工程)-1-04铺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3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张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及经理。
被申请人:安徽某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安徽省某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钱某,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吴某诉被申请人黎某、袁某、娄某、四川某有限公司旺盛分公司、四川某有限公司、安徽某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审理过程中,申请人吴某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查封被申请人黎某、袁某、娄某、四川某有限公司旺盛分公司、四川某有限公司、安徽某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129336.43元的存款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查封被申请人黎某、袁某、娄某、四川某有限公司旺盛分公司、四川某有限公司、安徽某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129336.43元的存款并已提供担保。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