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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某有限公司北京第一分公司;四川某有限公司;杨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京0116民初10358号 原告:杨某。 被告:四川某有限公司北京第一分公司。 被告:四川某有限公司。 原告杨某与被告四川某有限公司北京第一分公司、四川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由于原告提供了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但人民法院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诉通知书,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