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1002民初4034号
原告:杨某,男,1978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协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某有限公司,住所自贡市自流井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
第三人:四川某有限公司内江分公司,经营场所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
负责人:杨某。
原告杨某与被告四川某有限公司、第三人四川某有限公司内江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29日立案。原告杨某于202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撤诉。
本案受理费2756元,减半收取1378元,由原告杨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